律师随笔|关于合同中“放弃调整违约金条款”的讨论

  • 来源:武汉鹰卓律师
  • 点击次数:663
  • 发布时间:2021-10-23

近日,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中,双方约定:“甲方主张违约金时,无需为其损失提供额外证据,双方放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的调整违约金或损失赔偿的权利。”协议是否有效在我的同事中引起了争议。现在,我想就该协议的有效性和实际优缺点进行如下讨论:

一、法律背景。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了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造成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依据,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预期收益等因素,按照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衡量,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上述司法解释实际上限制了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权利,但给了当事人一种纯粹的权利,那么当事人可以放弃吗?

二、作者的观点。

在尊重合同意思自治的同时,如果《合同法》支持远高于实际损失的违约金,那么一方可以利用合同和实际履行中的经验和支配地位,通过预见合同中可能出现的履行障碍或明知当事人不能信守合同而设置用于牟取暴利的违约金条款,那么这将造成俱乐部的混乱和诚信缺失, 这是变相鼓励私人高利贷行业的发展,从而引发更多的纠纷,但未能实现法治社会的目标。 003010规定的违约赔偿标准是损害赔偿的合理平衡。

合同虽然约定了免除调整违约金条款,但合同约定不能违反强制性的国家法律,当事人的意志要在遵循国家意志的前提下进行,才能得到保护。在当今社会,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被无限放大的同时,当事人也有必要受到法律的适当约束。同时,应当以公平正义为原则,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原则。事实上,即使法律赋予双方权利救济,也是一项法定权利,不能协议放弃。只有在守法的前提下,才能防止社会矛盾纠纷不断发生,从而更好地解决实际问题。

相反,如果放弃违约金调整条款,《合同法解释二》和《合同法》中违约金的调整部分将无法实施,因此该法的制定不会有太大的价值和现实意义,也将使损益相抵违背停止利用可能违约获利的立法本意。因此,即使合同中约定放弃违约金调整条款,当事人事后仍可请求法院进行调整。